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130號
原 告 黃豊勝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被 告 陳錦桐
陳依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與原告對被告陳錦桐是否有債權存在(即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清償借款等事件)結果相關,且本件訴訟之裁判,以該清償借款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於103年3月19日判決,經本院依職權向承辦股查閱並調取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該案件判決附卷可稽,則上開事件既經終結,本件訴訟程序即無停止之必要,因之,前揭停止之訴訟程序應予撤銷,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