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源興
許耀郎
許羅綢
許秀雄
許登順
許瓊方即簡許芳珠
張許桂枝
林許秋香
盧許素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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