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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嘉松、林.
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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