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2,嘉簡,174,2013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174號
原 告 學承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訴訟代理人 盧泰順
被 告 高登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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