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18號
原 告 許賢棋
訴訟代理人 呂杏秋
被 告 大千山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慶瀛
訴訟代理人 鄭香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