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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駱遊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登嫚特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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