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2,嘉簡,229,2013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229號
原 告 鄭勝駿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
被 告 鄭偉成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102年7月22日前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