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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 人 賴順成
賴江柔
賴順奇
本院102年度嘉簡字第300號原告蘇秀鳳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列聲請人即參加人等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參加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未據聲請人等繳納,茲限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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