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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原 告 李明蒼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複 代理人 鄒宗育
被 告 楊定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29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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