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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61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上帝爺廟
法定代理人 翁正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翁順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8,600元(計算式:嘉義縣民雄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4,600元/平方公尺×通行面積41平方公尺=18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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