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2,嘉簡,632,2014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632號
原 告 許致豪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被 告 許玉宗
許竣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蔡碧仲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陳偉仁律師
被 告 廖正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1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