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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65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法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8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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