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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劉貞村
訴訟代理人 劉慧鈴
再審被告 柳萬年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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