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3,嘉再簡,1,2014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劉貞村
訴訟代理人 劉慧鈴
再審被告 柳萬年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