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勞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閎永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港坪海產即張欣媚請求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