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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316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黃勝發
複 代理人 林建州
被 告 李秀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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