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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簡字第28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
複 代理人 劉雅惠
被 告 樊彥忠
樊明海
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樊彥忠於民國92年8月22日就讀國立嘉義大學期間,邀同被告樊明海、吳惠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借據第4條第2款約定債權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共申請撥款8筆,金額共計256,365元;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退學、休學開始或服義務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週年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週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週年利率20%加計違約金。
另依放款借據第6條第2款,如經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樊彥忠已清償3筆,尚餘5筆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清償,被告樊彥忠於102年8月14日繳款14,363元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137,9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另被告樊明海、吳惠美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經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300元
合 計 1,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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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債權本金 │ 貸放日期 │利息起算日(民國)│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
│ │ │ │ │ │ │
│ │ │ │ │ │ │
│號│(新臺幣) │ │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 │部分,依前開原│部分,依前開原│
│ │ │ │ │ │利率10%計算 │利率20%計算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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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301元 │94年5月24日 │自102年9月21日起至│1.83% │自102年10月22 │自103年4月23日│
│ │ │ │103年4月22日止 │ │日起至103年4月│起至清償之日止│
│ │ │ ├─────────┼────┤22日止 │ │
│ │ │ │自103年4月23日起至│2.83% │ │ │
│ │ │ │清償之日止 │ │ │ │
├─┼─────┼──────┼─────────┼────┼───────┼───────┤
│2 │33,783元 │94年12月19日│自102年9月21日起至│1.83% │自102年10月22 │自103年4月23日│
│ │ │ │103年4月22日止 │ │日起至103年4月│起至清償之日止│
│ │ │ ├─────────┼────┤22日止 │ │
│ │ │ │自103年4月23日起至│2.83% │ │ │
│ │ │ │清償之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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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4,283元 │95年5月15日 │自102年9月21日起至│1.83% │自102年10月22 │自103年4月23日│
│ │ │ │103年4月22日止 │ │日起至103年4月│起至清償之日止│
│ │ │ ├─────────┼────┤22日止 │ │
│ │ │ │自103年4月23日起至│2.83% │ │ │
│ │ │ │清償之日止 │ │ │ │
├─┼─────┼──────┼─────────┼────┼───────┼───────┤
│4 │24,595元 │95年11月30日│自102年9月21日起至│1.83% │自102年10月22 │自103年4月23日│
│ │ │ │103年4月22日止 │ │日起至103年4月│起至清償之日止│
│ │ │ ├─────────┼────┤22日止 │ │
│ │ │ │自103年4月23日起至│2.83% │ │ │
│ │ │ │清償之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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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9,994元 │96年5月11日 │自102年9月21日起至│1.83% │自102年10月22 │自103年4月23日│
│ │ │ │103年4月22日止 │ │日起至103年4月│起至清償之日止│
│ │ │ ├─────────┼────┤22日止 │ │
│ │ │ │自103年4月23日起至│2.83% │ │ │
│ │ │ │清償之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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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37,956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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