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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306號
原 告 莊連只
訴訟代理人 黃懷萱
被 告 蔡青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26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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