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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390號
原 告 陳文全
被 告 莊美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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