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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403號
原 告 賴麽芳
被 告 劉嘉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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