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3,嘉簡,466,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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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4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鍾蕙鎂
許玉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零壹拾柒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許玉葉就被告鍾蕙鎂所有坐落嘉義縣梅山鄉○○段00地號土地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上開抵押權之設定登記。

而上開土地供擔保部分之公告現值合計為474,017元(計算式:面積6,69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50元/平方公尺×設定權利範圍3/36=474,0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低於所擔保之債權額,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之價額為準,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474,017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74,0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210元,應再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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