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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481號
原 告 吳英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76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應繳裁判費20,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50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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