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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491號
原 告 陳木城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蔡金城
江秉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16日下午4時5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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