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3,嘉簡,570,2015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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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5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郁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游義輝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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