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3,嘉簡,654,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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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6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素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沛晴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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