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3,嘉簡,701,201501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70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被 告 林享諭即林素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內第二行有關「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四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內第2行有關「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誤寫為「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四日起」,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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