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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792號
原 告 帝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琪庭
訴訟代理人 曾翊展
被 告 登億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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