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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相 對 人 劉信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2年度嘉簡字第69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費用單據並調卷核閱,因系爭訴訟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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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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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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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5,070元 │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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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謄本費 │ 150元 │ 聲請人預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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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5,220元 │ 由相對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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