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3,嘉簡調,249,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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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調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高銘昌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坤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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