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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朴小字第1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吳美珠
被 告 周錦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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