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116號
原 告 曾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上仁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8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