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3,朴簡,49,201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4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黃宗緯
黃綉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阮妙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整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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