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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黃偉欽
被 告 胡宏燊即鵝太郎鵝肉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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