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4,嘉勞簡,3,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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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陳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榮宗、陳進添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趙榮宗、陳進添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2人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具狀陳報被告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3日送達原告,並由原告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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