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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字第10號
原 告 英統金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彥良
訴訟代理人 章念鄅
被 告 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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