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4,嘉小,284,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28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陳信宏
被 告 鍾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