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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字第604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被 告 林文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向鈞院請求被告清償消費款事件,且被告住所地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鈞院並無管轄權,請求將本件移送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原設籍於高雄市橋頭區,嗣於起訴前之民國103年6月6日遷移住所地至嘉義縣竹崎鄉,此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依上揭法條之規定,自不得謂本院無管轄權,此外本件復無專屬管轄之規定,茲原告向本院起訴,本院既有管轄權,原告請求本院為移轉管轄,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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