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4,嘉小,610,2016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6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曾文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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