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4,嘉救,9,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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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就本件訴訟應提出書面契約及電信紀錄為證,且本件訴訟之提起有違經終局裁判後將訴撤回而嗣又復提同一之訴之規定,況相對人所主張之費用請求權依法經2年不行使已消滅,是相對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法院應駁回其訴,但法院卻通知聲請人於103年8月21日上午10時39分、103年9月25日上午10時35分、104年6月25日下午2時、104年7月28日下午2時30分及104年8月25日下午2時30分到庭進行辯論程序,訴訟程序已違背規定,因此具狀抗告(按聲請人誤異議為抗告,應視為已提起異議),請求撤銷原開庭通知書,但聲請人無資力繳交裁判費,因而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惟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提出異議,本即無庸繳納裁判費,則聲請人聲請就無庸繳納裁判費之異議聲請訴訟救助,自非合法,其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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