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326號
原 告 黃淑麗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被 告 蔡俊錰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案情複雜、相關卷證資料龐大,原訂民國105 年1 月8 日下午5 時30分宣示判決期日有予以延展之必要,應延展至民國105 年1 月22日下午5 時30分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