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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成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李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託費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3,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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