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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579號
原 告 黃黎鑫
訴訟代理人 黃品蓁
被 告 蔡美麗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複訴訟代理 劉家蓁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終止租約等事件,原告起訴至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8,820元,惟查本件原告業經變更訴之聲明為確認兩造間於103 年5 月24日簽訂之養殖用地(含設備)租賃關係不存在,並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第77條之2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00,000 元【計算式:〈租賃關係存續期間(12*3)*150,000元〉+300,000(押金)=000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430元,原告僅繳納18,820元,尚欠38,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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