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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640號
原 告 鄧濬欣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複 代 理人 汪銀夏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秀禎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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