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4,嘉簡,70,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70號
原 告 李鎕仁
訴訟代理人 李尹貝
陳義斌律師
被 告 黃淑琴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並應於上開庭期日5日前,陳報「被告於104年3月2日民事準備書狀所載借款與原告之數額,及為原告代墊之款項數額,兩造經彙算後原告簽發該面額各100萬元之本票2張,該代墊及彙算之法律性質為何」及兩造間就該面額各100萬元之本票2張原因關係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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