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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簡字第103號
原 告 王惠美
被 告 楊雅惠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被 告 張錫寬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扣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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