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勞簡,6,2016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吳滿足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 告 唐門花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9月1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兩造前於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爭議調解記錄所記載被告之地址為台中市○○區○○路0段0巷000號,上開地址並未曾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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