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勞簡,9,201609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勞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沈志成 住嘉義縣○○鎮○○街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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