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146號
原 告 宏興洗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春貴
訴訟代理人 羅家俊
被 告 陳麗雲即喜多多國際宴會廳
訴訟代理人 邱敏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8月2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及被告本人均請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d 書記官 陳俊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