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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25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張英文
謝宗翰
被 告 吳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6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於當日上午10時5分先至2樓調解室試行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即於當日上午10時3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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