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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33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孫名商
被 告 施榮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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