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小,340,2016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34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告 蔡許玉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蔡崇鵬所得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一所載。
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二言詞辯論筆錄節本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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